《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18-02-01 16:32: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提高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规范管理,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规[2018]1号),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规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管理工作,我们对此文件的发布背景、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作了解读。

  一、《办法》的发布背景

  目前,我省已完成的辽宁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与复核工作,确定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位置、数量,基本查明了全省地质灾害现状,但存在对隐患点管理责任不明确,核销认定的程序不规范,群测群防体系不完善,核销的成果没有统一汇总等问题。如果不严格规范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程序、原则,随意核销,将会失去对本该有隐患的地质灾害点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加大出险的危险性;对稳定的地质灾害点没有核销,将会浪费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为了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编制《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适用范围

  对以往具有相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以及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巡查、排查、核查结果的认定和核销。

  三、《办法》的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规定了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的内容、管理单位、程序、成果管理等几方面情况。《办法》主要内容:

  1、《办法》中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的内容,以辽宁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与复核成果确定的隐患点数作为基础数据,根据隐患点变化情况进行认定和核销。

  2、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采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管理单位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经辽宁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审核,按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特大型和大型、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级别进行调查认定与核销的审查。

  3、《办法》根据隐患点存在的几种情况,规定了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采取不同的程序。经48365365审查通过的地质灾害详查确定的隐患点可在原排查与复核成果基础上直接更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日常巡查排查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疑似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单位和个人上报的灾情险情或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发生变化的,按照调查认定审查程序执行;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由所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防灾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核销审查程序执行。

  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审查程序是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隐患点申报给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后,由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单位编写报告,先经辽宁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对报告审核,最后按照地质灾害点管理级别审查。

  4、《办法》中规定了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成果的管理。辽宁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辽宁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汇总和日常管理,各级国土地资源主管部门或同级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单位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汇总和日常管理,所有认定和核销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及时录入地质环境信息平台。

  2018年2月1日

发布处室: 国土管理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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