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06-29 14:38:00

  辽国土资发〔2018〕76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实施,全省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和“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各地暴露出了农村不动产登记难的问题。为进一步搞好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各项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确权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关乎农民财产权益,关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关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对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一)满足农民登记需求,解决不动产登记难问题。没有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历史遗留问题迟迟不予解决,暂停受理农民不动产登记申请,农村不动产登记时间长等问题突出,农民反映强烈。全省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和“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将农村不动产登记难作为重点整治整改内容。各地最迟要在今年年底前,实现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受理发证率达到100%,做到应发尽发,全面满足农民登记需求,化解农村不动产登记矛盾,减轻投诉信访压力,避免被追责问责。 

  (二)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我省已经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了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农村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通过依法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有效解决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三)夯实农村产权基础,助力农村各项制度改革。依法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草地、海域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使农民享受的物权和用益物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是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两权”抵押等农村各项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也为下一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产权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 

  (一)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各地要依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实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对已经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取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二)不断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各地要认真研究、总结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289号)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进一步出台或完善本地农村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为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政策支撑。 

  (三)加快实现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各地要继续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功能,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定期更新维护权籍调查数据库,进一步规范已有登记成果,提高登记质量,加快登记发证效率。在满足日常登记需要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数据库共享机制,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四)强力改进农村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各地要进一步梳理农村各类不动产登记的前置要件和业务流程,全面清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依法合理开展农村不动产权属纠纷调解工作。加大对窗口人员的教育和惩治力度,坚决杜绝“推绕拖”“中梗阻”现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农村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延伸至乡镇国土所,实现就近办理。 

  三、争取政府支持,保障农村不动产登记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向党委政府汇报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在当地政府强有力的组织、协调和保障下,与同级住建、财政、农业、林业等部门密切合作,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开展有关工作,完善有关政策,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开展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落实工作经费。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请示政府,按照中发1号文件精神,将农村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切实保障工作开展。严禁出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现违规收费行为。 

  (三)正面宣传引导。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协调宣传部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48365365 

  2018年6月28日 

发布处室: 国土管理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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