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

当前位置: 首页->办事服务->办事指南->行政许可事项

新设采矿权登记

来源: 时间:2016-08-12 11:09:00

实施主体 48365365矿管处
职权名称 新设采矿权登记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地点

(邮寄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6号窗口 
邮编110033
 
办理时间 上午8:30--下午4:30
业务咨询电话 024-83988551,83988535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4.《48365365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3号) 
定期检验及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
办理条件 符合《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九条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
收费项目 1、使用费
2、采矿权价款
办理期限 40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审批所需

附件材料

1 新设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按照对应的申请登记书格式要求填写,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报送复印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3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报送复印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4 (1)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在提出采矿登记申请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勘查许可证注销申请,报送复印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2)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3)申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竞得人或中标人提交招标拍卖挂牌公告、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等有关材料(报送复印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5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6 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证明(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7 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8 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9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1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11 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12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报送复印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13 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办理程序 行政相对人报送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受理(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审查(30日,主办处室汇总会审处室意见后做出审核结果)→ 决定(10日,主管领导签批)→办结(通知行政相对人按要求携带有关材料前来领取采矿许可证)。
服务电话 024-62789132
流程图 详见附件。
网上受理 1.请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www.lnzwfw.gov.cn)并仔细阅读申请事项  《告知单》后,点击“开始申请”;
2.网上提交申请后,请尽快携带申请材料前往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事宜。
注意事项 1.除特殊说明外,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等材料应包含其全部有效信息。 
2.提交申请材料时,须提供内容一致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各1份。 
3.纸质申请材料应按照《48365365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3号)审批所需材料的顺序,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可独立成册;纸质申请材料由申请人至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16号窗口)现场提交。 
4.电子申请材料应上传彩色扫描件(pdf格式、单个文件小于50M、内容完整、文字及公章清晰可辨),扫描件电子文档名称与内容一致;因涉密等原因,电子申请材料由内网上传,请勿上传至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5.请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点击可下载) 或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申请、领证等事宜。

发布处室: 国土管理员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