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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审批

来源: 时间:2016-08-12 11:01:00

实施主体 48365365
职权名称 采矿权转让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地点

(邮寄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6号窗口 
邮编110033
 
办理时间 上午8:30--下午4:30
业务咨询电话 024-83988551,83988535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5.《48365365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3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定期检验及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
办理条件 符合《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九条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
收费项目 1.使用费
2.采矿权价款
办理期限 40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审批所需

附件材料

1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按照对应的申请登记书格式要求填写,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2 转让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报送复印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3 受让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报送复印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4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5 采矿权转让合同(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6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7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证明,证明材料内容还应包括:矿产资源开采情况及矿山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协议取得的,提供生产满5年的证明。(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8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证明(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9 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相关费用的证明(报送复印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10 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证明(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11 受让人开采该矿矿产资源的资质条件的证明(即满足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证明,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12 国有和集体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报送复印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13 采矿权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和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人还应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14 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办理程序 行政相对人报送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受理(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审查(30日,主办处室汇总会审处室意见后做出审核结果)→ 决定(10日,主管领导签批)→办结(通知行政相对人按要求携带有关材料前来领取采矿许可证)。
服务电话 024-62789132
流程图 详见附件。
网上受理 1.请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www.lnzwfw.gov.cn)并仔细阅读申请事项  《告知单》后,点击“开始申请”;
2.网上提交申请后,请尽快携带申请材料前往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事宜。
注意事项 1.除特殊说明外,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等材料应包含其全部有效信息。 
2.提交申请材料时,须提供内容一致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各1份。 
3.纸质申请材料应按照《48365365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3号)审批所需材料的顺序,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可独立成册;纸质申请材料由申请人至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16号窗口)现场提交。 
4.电子申请材料应上传彩色扫描件(pdf格式、单个文件小于50M、内容完整、文字及公章清晰可辨),扫描件电子文档名称与内容一致;因涉密等原因,电子申请材料由内网上传,请勿上传至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5.请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点击可下载) 或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申请、领证等事宜。

发布处室: 国土管理员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