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来源:
时间:2016-08-12 16:27:00
实施主体 | 48365365化石资源保护管理局 |
职权名称 |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邮寄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7号窗口 邮编110033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下午4:30 |
业务咨询电话 | 024-83988550 |
职权依据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2.《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0号)。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办理条件 | 申请挖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的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具有古生物专业高级职称并作为发掘活动的领队); (二)有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 (三)由与古生物化石保护相适应的处理技术和工艺; (四)有符合古生物化石保管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
收费依据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审批所需 附件材料 |
1.古生物化石采掘申请书。(加盖公章,需原件) 2.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单位的材料证明:(1)单位性质证明材料;(2)3名以上技术人员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及其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证明。发掘活动的领队除应当提供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证明以外,还应当提供古生物专业高级职称证书;(3)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和证明材料;(4)古生物化石修复技术和保护工艺的证明材料;(5)符合古生物化石安全保管的措施、设备和场所的证明材料。(需原件) 3.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包括发掘时间和地点、发掘对象、发掘地的地形地貌、区域地质条件、发掘面积、层位和工作量、发掘技术路线、发掘领队及参加人员情况等。(需原件) 4.古生物化石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包括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可能的属种、古生物化石保本保存场所及其保存条件、防止化石标本风化、损毁的措施等。(需原件) 5.古生物化石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包括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现状、发掘后恢复自然生态条件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自然生态条件恢复工程量、自然生态条件恢复工程经费预算及筹措情况。(需原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需原件) |
办理程序 | 报送申请材料(包括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 → 受理(5个工作日) → 审查(初审,12个工作日) → 实地踏勘、专家评审(不计入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 审查(审定,3个工作日) → 批复(5个工作日) → 办结 |
服务电话 | 024-83988550 024-83988535 |
流程图 | 详见附件 |
网上受理 | 1.请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www.lnzwfw.gov.cn)并仔细阅读申请事项《告知单》后,点击“开始申请”; 2.网上提交申请后,请尽快携带申请材料前往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事宜。 |
注意事项 | 1.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等材料应包含其全部有效信息。 2.电子申请材料除特殊说明或原件为黑白件外,应上传彩色扫描件(pdf格式、最短边不小于800像素且内容完整、文字及公章清晰可辨),扫描件名称必须与原件一致,并上传至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3.纸质申请材料应按照审批所需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可独立成册。 4.前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时,须提供内容一致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数据光盘)各1份。请使用油性笔在光盘正面写明申请人、申请项目名称,切勿使用贴纸等标注光盘,以免影响读取。 5.请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点击可下载) 或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申请、办结(领证)等事宜。 |
发布处室: 国土管理员一